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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
  • 2019-11-02 14:22
  • 来源: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发布机构:东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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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政策

为切实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21号)、《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永政发〔20163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做好全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一、工作目标

根据省、市有关工作要求,以我县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常住总人口人数为基数,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困难人群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均含民办学校)要积极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相关工作,确保将中等学校在校学生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二、参保人员范围

除已在永州市统筹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本县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本县长期居住的非本县户籍的常住人口。以户为单位到居住地所属村、社区参保缴费。

三、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省、市文件规定,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50/人,由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

四、参保缴费时间

2020年度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1991日至1231日。未在规定缴费期内集中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28天内参保缴费、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后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扶贫部门认定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参保的)未能在统筹地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五、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要求

参保人员应以户籍家庭为单位整体到户籍所在地所属村(社区)参保缴费,同一户籍家庭人员不得拆分参保、不得选择性参保。村(社区)在办理参保缴费时,应核实参保人员户口簿、身份证,以户籍家庭为单位收缴医保费,并以户为单位开具《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据》(填开收据时注明户主、家庭成员姓名、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其中,对于符合中途参保条件的人员(包括出生28天以内新生儿及年度内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等),在2020年集中参保缴费期间,应先行到乡镇(或社区)办理2019年度参保缴费,再另行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以户籍家庭为单位统一缴纳2020年度医保费。

大力推行银行代缴、银行pos机、网上银行、手机app缴费等信息化便捷渠道。参保人员通过手机app、网上缴费终端缴费的,以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作为缴费依据;参保人员通过银行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依据;参保人员通过银行柜面缴费的,以银行收款凭单作为缴费依据。

六、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标准

困难群众主要是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非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人群。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统筹给予50%以上的资助,参保个人缴纳120元,财政兜底130元;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明确其身份、核定资助标准,汇总好补助金额,通过医疗救助渠道全额资助解决;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渠道资助130元,个人缴纳120元。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社区、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以上所有困难群众必须确保100%参保。资助部分由相关部门直接代缴,并划归县财政专户;对于2019101日之后新增的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实行“全额缴费、先缴后补”。医保部门应协同民政、扶贫办、残联等相关部门做好特殊人员标识,确保在开征前登记或变更到位,税务部门将依据缴费人当前身份进行征收。参保人员缴费后,特殊身份标识发生变化的,不再补退。持证残疾人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资助。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信息管理。各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站应按现有医保系统中最新数据为各村(社区)打印下发《2020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名册》,各乡镇、村(社区)要逐户逐人认真核对、修正、填报《2020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花名册》中的各项基础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参保人员待遇不受影响。一旦发现《2020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名册》存在错误信息,要以乡镇为单位将发现的错误信息报送县医保局,县医保局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医保系统信息修改,各村(社区)以修改后的正确信息开展参保缴费工作,由于登记和缴费数据传递存在时延,需与医保等相关部门共同向缴费人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建议缴费人第二天再缴费。实现参保缴费人员信息准确率达到100%

(二)确保参保缴费和入库登记进度。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县医保局、各乡镇具体指导村(社区)开展参保缴费工作。参保缴费和信息录入应同步进行,各村(社区)分期分批完成医保费收缴后,应将签字盖章的《2020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名册》《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据》报送至乡镇,由各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站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辖区内缴费入库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缴款审核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推送至县医保局,由县医保局确认完成参保登记和缴费登记。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应在1225日前完成全县缴款审核工作。

参保人员在基层服务系统进行缴费登记前均可办理各项异动,在办理了缴费登记后,不允许办理异动。

(三)精准标识参保人员身份属性。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要与县财政局、县医保局、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残联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参保登记数据规范化(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等基础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困难群众身份标识是否精准)、数据共享等问题,确保征管职责平稳有序交接。县医保局要按时做好困难群众名单整理确认工作,并按时做好身份标识,明确参保资助金额及个人应缴金额。

(四)严格医保基金票据管理,保障基金安全。县财政局负责将《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据》统一分配各乡镇财政所,由各乡镇财政所组织分发到村(社区)。各乡镇应按财务规定监督各村(社区)将所收医保费存回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待报解社保费账户,要求3天进行一次解款,年末进行票据核销。相关部门要从严查处公款私存和贪污挪用行为。

(五)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残联负责协调指导各乡镇精准核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贫困残疾人”的身份类别信息,各乡镇要将扶贫系统、低保系统数据、残疾人系统与医保系统数据进行信息共享,做到及时比对更新,确保困难群众及时享受医疗保障优惠政策。

八、保障措施

(一)层层压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市、县要求,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立即行动,切实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各项工作,确保顺利完成县政府下达的2020年度目标管理任务(参保任务分解表附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已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建立考核实施细则。各乡镇要于1031日前召开参保缴费动员会议,分解参保缴费任务指标,采取有效工作措施,确保及时完成目标任务。

(二)配齐人员设备。各乡镇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强配足医保经办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安排好工作所需的电脑硬件设备,维护好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网络软件系统,确保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三)强化业务培训。各乡镇要强化政策和业务学习培训,县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要加强业务指导,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积极组织乡镇、村(社区)干部职工及具体医保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练掌握各项医保、税务政策和操作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及县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县民政局、县残联等单位要通过悬挂横幅、张贴告知书、印发宣传单、媒体宣传(包括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网络微信)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集中时间、力量深入基层广泛宣传发动,帮助广大群众熟悉政策,营造良好的参保缴费氛围,引导城乡居民积极主动缴费参保。

(五)严格督查考核。要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建立“半月一上报、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年终总考核”制度,各村(社区)应对征缴进度定期张榜公布。压实乡镇、村(社区)、帮扶单位及帮扶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充分发挥乡镇和村(社区)的积极性。县政府督查室、国家税务局东安县税务局、县医保局等单位将定期或不定期联合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力、工作滞后、参保率排名靠后的单位或个人,严格责任追究。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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