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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2021-09-30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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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和意义

2019年1月2日《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指出,“各地要在2019年6月底前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2019年12月底前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为贯彻落实水利部下达的文件精神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实“三个责任”和“三项制度”,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出台了本管理办法。

二、文件依据

1.《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

2.《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3.《湖南省供水条例》

4.《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

5.《精准扶贫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

6.《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7.《东安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工程管理,水源与水质管理,供水管理,水价核定和水费计收,奖惩,附则。

(一)适用范围

县内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城投贷款、群众自筹、社会资本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二)管理责任

一是县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的运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二是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主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是各乡镇对辖区内饮水安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及运行机制的具体落实,做好纠纷调处、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和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活动及破坏行为,监督供水管理站运行管理,组织验收维修工程,制定辖区内供水应急预案。

(三)明晰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和“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适当补助”的原则,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实行分级管理,凡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归属于政府。

(四)管理范围

县内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城投贷款、群众自筹、社会资本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具体包括:一是供水工程:自流工程包括水源工程,水厂工程,输配水管道工程及配套设施;提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提水机、电设备,水厂工程,输配水管道工程及配套设施;用水户住宅区域内的管道、闸阀、水表、龙头等产权归属用水农户,维修管护由用水农户自己承担。

(五)管理模式

县水利局作为技术指导单位,负责县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技术指导,形成监管同步,技术保障的管理新机制。由集镇水厂和水厂管网延伸受益村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联村和单村供水工程乡镇受益乡镇和各行政村要成立村级供水管护组织,明确专人管护职责,制定工程管理维护制度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同时,广泛宣传管护制度、收费标准和方式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群众吃“放心水、明白水、安全水”。

(六)水价核算

参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第二、三产业生产用水和乡镇机关等非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

(七)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

用水户均要安装水表,按量付费。用水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水费收入主要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八)奖惩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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